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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与物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9-1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领导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学院领导为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专人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专人维护管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各科室消防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校消防安全制度,把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

(二)对本部门的教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训练考核制度。

(三)管理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

(四)发生事故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助查清情况。

(五)临时用火和新设火点要向保卫处申请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或使用。

(六)积极组织和参加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

(七)制止一切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八)负责组织消防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教研室消防责任人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的消防安全,具体贯彻消防安全制度,遵守操作规程。

(二)对本实验室、教研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灭火常识。

(三)管理好本实验室、教研室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

(四)坚持日查制度。发现问题和事故及时解决或上报。

(五)指定专人保管好消防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

(六)下班要切断电脑、饮水机等电器设备的电源。

(七)工作中发现电气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要坚决停止使用,进行检修。

(八)发现起火要积极组织扑救。并立即报警。

第三章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交通与物流学院防火守则

(一)全院学生公寓、计算机房、实验室、电工房、仓库等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

(二)禁止非电工改动、连接配电盘和各种电器设备的接电线路。

(三)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电炉,禁止在连通电炉状态下无人在场。禁止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全院师生员工都应做到四懂(懂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防火措施。懂灭火方法。懂逃生方法)、四会(回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系消防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它用。

(六)发现火灾或火灾隐患,人人有责、有权立即立即采取扑救措施或通知有关人员。

(七)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或生活场所前都要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妥善处理。

(八)各岗位工作人员有责任对管辖人员进行防火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消防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宿舍、走廊、厕所内焚烧废纸等杂物。

(二)严禁使用电炉、电取暖气、电热毯、电手炉、电热器、电热杯、热得快、炒锅、电热锅、微波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严禁使用煤气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酒精炉等可能引发火灾的器具。

(四)严禁使用床头灯、私自安装电灯及充电灯具。

(五)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六)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药品等危险品。

(七)禁止在学生公寓内燃放鞭炮。

(八)对学习必备的充电器、台灯、电脑等,应在有人看护的情况下使用,屋内没人时,切记切断电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管理制度

(一)非电工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二)实验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三)不准让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设备。

(四)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品,实验用药用多少领多少,剩余药品退回药品库。

(五)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六)下班前,要关闭所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七)实验室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切断电源。

(八)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

(九)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各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一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学院防火委员会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填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进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消防安全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教学实验楼等应当加强夜间消防安全巡查。

消防安全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消防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及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资产实验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院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日常消防经费应用于院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改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九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条

学院及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部门,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赔偿损失、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等方式的责任追究。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与物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讯地址: 中国·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太原科技大学车辆与交通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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